我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4月13日,青岛海关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大港海关关于青岛百谷塑料有限公司私行外发加工保税货品违规案的处分决议(大港关缉违字〔2020〕0002号)。
2017年4月28日至5月9日,当事人青岛百谷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私行将C号加工交易手册项下保税料件低压高密度聚乙烯颗粒34.5吨外发给山东省青岛生建机械厂、山东省潍北农场有限公司工贸分公司和青岛泽昊塑料有限公司共3家公司做加工,未按规则向海关存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则,青岛大港海关决议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1.7万元的行政处分。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则,实行上述处分决议。
当事人不服本处分决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则,可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关请求行政复议,或许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则,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能够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分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六十条的规则,当事人逾期不实行处分决议又不请求复议或许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的,海关能够将拘留的货品、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许以当事人供给的担保抵缴;也能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